致:縣內公共供水用戶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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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8-08-31 11:13

致:縣內公共供水用戶一封信

城市公共供水是法律上的稱謂,我們一般俗語稱“自來水”,它是供水企業向用戶出售的產品,雙方形成的是供用水合同法上的買賣關系,這個合同的“標的”就是“自來水”,未出售前的權屬責任屬于供水企業,是供水企業的財產,屬于刑法第264條所表述的“公私財物”的范疇。

自來水是不可替代的特殊商品與城市的生產建設和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隨著城市建設的飛速發展和居民日常生活用水,水量上的不斷增加,在用水高峰時,自來水公司的供水能力超負荷運轉才能滿足城內居民的生產與生活用水,個別高區管網或管網末梢的用水戶會出現無水可供的現象。

由于少數用戶思想素質不高,法制觀念淡薄,覺得水是公共資源,可以免費拿來使用,在私接亂偷過程中幾乎不存在風險性,手法簡單、隱蔽性強,在處理上對偷水行為的處罰偏輕,有時處罰的罰金比盜用水的水費還少,使得很多盜水者的竊水行為不但沒有得到遏制,反而更加大膽。

盜用城市供水,是指用水戶包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公民和其它社會組織,為達到不交或少交水費的目的,采用隱蔽或其它不正當的非法手段不計量或少計量的行為,長期以來,少數住宅通過損壞水表盜水,物業、洗浴及餐飲業等,通過破壞供水管道,擅自動用公共消防用水的違法情況比較常見,用水戶采取上述隱蔽或不正當的違法手段盜用城市供水,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主觀上是故意的,行為上是違法的。

一、盜用城市供水行為的違法性。

1、其行為擾亂了城市供水的正常經營秩序,違反了國務院頒發的《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條例》第25條明確規定“禁止盜用或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第35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2、其行為侵犯了財產所有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對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依法享有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盜用城市供水行為,其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城市供水企業的合法財產和合法經營權造成了侵害。

3、其行為如果情節嚴重達到一定社會危害性,則觸犯了《刑法》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頒布實施《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對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百元至兩千元為起點;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為起點;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萬至十萬元為起點。

4、全國其它城市對偷盜水的行為處罰規定,盜用城市公共供水構成盜竊罪,同時符合其它有關犯罪構成的可以數罪并罰;隱瞞真相,擅自改變用水性質造成城市供水企業水費損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合同詐騙犯罪構成的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教唆他人盜用城市公共供水,構成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城市供水企業的職工內外勾結,為他人盜水提供條件或幫助的,以盜竊罪的共犯論處;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供水管理部門進行用水檢查,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

二、盜用城市供水行為應負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不履行其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現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2、刑事責任

《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涓涓之水,匯成大海”,在現實生活中,利用各種手段偷盜公共供水的用戶大有人在,長此以往對城市供水企業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因此,要使那些貪小便宜的竊水用戶受到道義上的譴責以及法律上的制裁。

黑山縣自來水總公司

聯系電話:13634972333